问:我是一家外企的会计,我公司于03年6月开厂,生产三氯化铁提供给另一家公司A.由A公司使用完三氯化铁后把使用过的旧三氯化铁的液体再送到我公司,由我公司投入原材料再生产后送给A公司。就这样我们生产新液供应给A公司,由A再把使用过的旧液送过来(每一吨旧液中含有6000PPM=0.6%镍)。来回循环生产。在当地环保局也早已认可我们属于资源再回收利用企业。
如把A用过的旧液经过污水处理排到下水道*9量很大(一个月大概有8000~10000吨左右),第二在经过污水处理时因含有镍(环保局修订的危险物品)也属危险物品的污水处理。
但是看过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里没有处理完后的三氯化铁,不知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还有我们*9笔收入是从03年6月起,已享受过“免二减三”(04年~08年止)的优惠政策,我公司还能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除符合优惠过渡条件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能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建议贵单位*4请专业人士判断“三氯化铁”是否在《目录》范围内,再行确定能否申报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