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