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热电联产企业,2009年想建造的一条供热管道,将购买一批螺旋管重新改装供汽管道,请问供热管理和螺旋管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2009年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取消了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这意味着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予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这个"固定资产"仅指动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而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因此,供热管道属于不动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螺旋管用于安装供汽管道属于在建工程的改扩建,因此也不允许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