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开会,晚上有一场演出观众大部分是会员,有少量演出票出售为50000元,场租费为183000元,演出收入抵扣场租为负数,是否应当缴营业税?
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取消了此项规定,对演出业务没有规定按差额纳税。因为目前演出市场的状况是,由演出公司负责组织演出,演出单位与个人只是负责演出,所以原细则的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社会团体组织演出,社会团体只是演出的组织单位,并不是演出的单位和个人,所以即使按照原细则,也是不能差额纳税的,应就演出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