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个体工商户生产药酒,能否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条例与细则的规定,是将以前的相关政策修改后增加到条例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9条*9款规定,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因此,贵公司委托个体工商户生产药酒,不能由委托方代收代缴,而是由贵公司收回后在贵公司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