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个经营煤炭业务的贸易公司,2008年12月采购一批煤炭,采购发票按13%开具,由于运输及化验原因,此批煤炭在2009年1月1日后方可开销售发票。届时是17%还是13%开票?如按17%开具,是否违背了按增值额纳税的原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若你企业2009年1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7%的税率开具。这属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违背增值税按增值额纳税的原则。
(山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