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现在已经开始施行了。请问这三大流转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在今年有哪些新规定?
答: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均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过去期满次月的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9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规定,2009年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国庆、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这些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按休假日天数顺延3至8天。因此1、4、5三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均为当月的20日;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是该月的27日;由于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所以2、3、11月纳税申报期限均为当月的16日;8月纳税申报期限为该月的17日。
(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