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所购模具如果连续使用的话,仅能使用8个月。但由于用模具生产的产品因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生产一定数量后就会撤下来闲置,待有定单时再装机使用,这样间断使用的模具使用年限就会超过一年。请问购买这些模具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 第19期,第6页)
原回答:你公司购买模具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关键看你公司购买的模具是否为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物品。
如果你单位购买的模具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不符合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补充回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38号)取消了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2009年1月1日起,贵单位购买的模具无论是作为原材料还是固定资产,取得合法凭证后均可作为进项税抵扣。
具体操作,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