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8年8月新建水电厂试运行发电,一直到2008年11月才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因工程决算没有完成,我公司还没有收到决算报告和完工发票,只是凭借工程合同暂计作固定资产。请问:1、在此期间发生的投资贷款利息应作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2、已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税前列支。3、试运行生产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资本化还是作费用列支。
答:1、贵公司由新建水电厂投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在会计核算时,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税务处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据此,我们认为贵公司为建造水电厂开始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这期间发生的投资借款利息,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理。
2、对已提折旧的处理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确认固定资产价值后,就应对其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对贵公司自行建造并该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我们认为可以在税前扣除。
3、如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这时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已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其他费用除属于大修理费用外,也在当期损益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