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
我煤矿在2008年2月购进了一套矿井井下安全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监测设备,价值560万元。该设备适用近10个月以后又于2008年12月初转让给另外一家大型煤炭开采企业。我准备填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用该设备总价值560万元的10%(即56万元),抵免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9款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规定,该煤矿所购的矿井井下安全监测监控及人员定位监测设备确实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的应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待遇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目录所列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该煤矿在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后又转让,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