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2008年若其利润为亏损(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为盈利),可以在2009年度进行税前弥补吗?其弥补期限是否为5年?
答:所得税前可以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而不是会计利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比如2008年)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09年-2013年)。2008年亏损能否弥补及弥补期限与2007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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