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投资四亿多元修建了一条运煤专用公路,母公司投入3000万元资本金,其余资金全部是母公司借款,请问: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母公司的借款利息可否税前抵扣,如不能全部抵扣是否有一定比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企业向非关联方企业支付的利息应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是向关联方企业支付利息则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