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几天,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因要改变原取得土地的用途,而向土地管理部门补缴了1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其他费用。现已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请问,因变更原取得土地的用途而补缴的费用还需要计算缴纳契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因此,贵公司因变更原取得土地的用途而补缴的1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其他费用,还需要计算补缴契税180×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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