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是否缴纳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出台的。*7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下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承继了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