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品牌专卖的专项检查中,绝大多数都是定期定额(简称“双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如果超定额了,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第二十条做补税处理。可是如果遇到经济类型为有限公司的商户,也是双定户,也超了定额,补税依据是什么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有限公司的商户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