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是否还有效?其中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关于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提取坏账准备是否还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在目前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新所得税法强调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