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以销售黄磷为主的商贸企业,目前正在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更换,安全监管局要求提供对安全费用的计提、使用情况及账务处理情况。但我公司若按规定计提,必然产生大量亏损,由于没有实际支出,每年还要作纳税调增。那么我公司可不可以不用计提?对于安全费用的所得税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税法强调“实际发生”,即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对贵公司按规定在成本中按月提取的安全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各地执行不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十)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不能因为税务处理的不同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处理,也就是说,不能因为税前不能扣除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上就不再计提。贵公司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计提行业安全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