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添加剂类初加工指的是,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用其他企业的副产品"硫酸亚铁",经简单的干燥,生产出的做为饲料添加剂的"硫酸亚铁",是不是可以享受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其产品能否算上是矿石粉?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饲料类初加工规定: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财税[2008]149号文件是针对农产品初加工发布的,企业用其他企业的副产品加工的"硫酸亚铁"作为饲料添加剂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