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是否可以按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软件企业超过3%税负增值税返还的优惠?如果这类企业受到增值税返还的话,是否可以享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在现有的国家各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后取得相关资格后方能申请享受各类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关于税务管理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相关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而我们认为,软件企业还需经过认定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