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年底跨月提取未发工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于"实际发放"工资的理解和把握问题。我们理解,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工资薪金,同时,应以职工实际应取得相应的支配权为标志。因此,企业12月份的工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12月份相关成本、费用工资薪金,职工并实际取得相应的支配权,企业发生的应付工资项目2008年计提数,如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已支付的,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