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利息可以按照贷款利率进财务费用吗?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本企业员工将自己的资金借给贵公司使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9条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理应向税务机关代开相关发票给借款的贵公司。
所得税方面,对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中的“非金融企业”的理解不尽一致,因此各地的处理也不同。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8]36号)已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注意:大连的文件就是在新条例实施后发布的,借此,我们建议贵公司,为了减少纳税风险,对向员工支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或向主管的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