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全资子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被法院宣布破产,其母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宣告破产的当天)通过内部银行借给该全资子公司1000万元。2008年该子公司破产完毕法院下达终结裁定。请问,这1000万元母公司借款能否作为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母、子公司间属关联方,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宣告破产的当天借给该全资子公司1000万元,我们理解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借款行为,因此母公司的借款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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