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预提所得税及营业税属于为他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为他人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及营业税税款,不属于本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不得在本企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