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施工不小心将业务设备损坏,业主向保险公司索赔1000万元,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公司并向我单位进行索赔,仲裁委员会裁决我单位需要支付1000万元赔偿款,另外根据相关信息资料我单位还需要支付500万元,即保险公司未赔付部分一半给业主。上述款项均为执行,即我单位还未支付款项,请问我确认的应付账款1000万元和预计负债500万元在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整吗?还是500万元需要纳税调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赔偿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赔偿款中,因为仲裁委员会裁决具有法定效力,仲裁裁决书可以作为赔偿支出的法定税前扣除凭证,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的1000万元赔偿款可以凭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申请税前扣除。另外根据相关信息资料判断需要支付的500万元,在未实际发生之前不得申请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