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8行油气勘探投资和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如何理解?在表中该如何填列?
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满足特定条件的油气勘探投资和油气开发投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形成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同时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油气勘探投资和油气开发投资支出,作为区别于一般固定资产的企业长期资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也相应的把其作为资产类调整项目的一个专门项目在第48行、49行列示。
企业调整时,其原理跟企业其他长期资产的纳税调整是一样的,将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耗正差填入对应行次的纳税调增额,负差填入纳税调减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