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08年底有部分开发产品拟转为固定资产,依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应该视同销售来确认利润,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存货转为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时不在视同销售来处理,我想咨询我公司应该依据那条规定,在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如果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那么可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