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买一赠一"业务需要分摊各项的销售收入,那发票上如何处理?是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还是需要保持金额不变,将单价降低?若赠的是不同的产品,例如:买一箱纯生啤酒赠一箱优质啤酒,是作为折扣处理,还是在发票上将总的收入在这两者分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从该文件的规定来看,可以理解为两种说法。
一是对于买一赠一,从业务处理上不是按折扣销售来处理的,按保持金额不变,降低单价的方式处理比较符合该文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规定。
在发票的开具上,我们认为可以直接开总金额并注明买一赠一。在会计的收入确认上,按降低单价后的金额分别确认各自收入,相应结转成本比较妥当。但从实际来看,无论怎么分配,总金额是等于开票金额的。但这种做法,因在销售时所开具的发票上,没有注明是折扣形式,对于"赠一"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对所赠送的货物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对于买一赠一,在业务处理上,要考虑符合增值税的规定,即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就是说在开具发票时,也应将赠送的商品按规定填写上单价、数量和金额,然后再注明折扣金额,其发票上的总金额与买一赠一形式销售商品实际应收的金额是一致的。
根据以上的理解,我们现举例说明:
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买一赠一时,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销售一箱纯生啤酒价格为21元,再赠送一箱优质啤酒(市场价15元),实际向消费者收取21元。
企业在按规定开具了发票,在该文件没有下发前,通常的做法,不确认优质啤酒的销售收入,那么该文件下发后,虽然实际没有收到货款,但也应规定确认收入,计算如下:
1、确认纯生啤酒确认收入:
(1)计算分摊比例(21/21+15)*100%=58%
(2)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21*58%=12.18(元)
2、确认优质啤酒收入:
(1)计算分摊比例(15/21+15)*100%=42%
(2)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5*42%=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