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和业主签订设计合同,承包一设计工程,后部分设计工程分包给另一单位。现工程完工,业主把合同总设计费转给我单位,我单位开具总包发票,后把属于分包单位的设计费转给该单位,收到该单位开具的分包发票,请问我单位在所得税缴纳时是否可以抵扣分包工程这部分收入,如:总包价款50万,我单位开具50万发票,后付给分包单位30万,收到分包发票30万元,所得税是否按照差额20万元计算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贵公司分包给其他单位的30万设计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