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在2008年4月收到地税局的文件,同意其符合西部大开发的政策,2007年按15%的所得税税率纳税,2008年按15%的所得税税率纳税预缴所得税款。该公司在4月底进行200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税局确认的申报表上有减免税一栏(按应纳税所得额×18%)(该公司原按33%的所得税税率预提了所得税),请问这“按应纳税所得额×18%”会计上应如何入账?是否应作为2008年的营业外收入,在2008年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遵循的原则是调表不调帐,所以对于这部分减免的税款仅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上有所体现,实际在账务上不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