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
问:从事电视剧的发行,是按"转让无形资产"来缴纳营业税还是按"文化体育业"来缴纳营业税?从事电视剧的代理发行,由我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电视台,但大部分收入还是会分给拍摄方,可以按差额征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51号)规定: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法规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 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