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没有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账上有住房周转金结余,能否用现金补发职工作为住房补助?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用现金发放住房补助是对个人的补助,应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目前各地已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并且各地均已制定出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具体的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规定,对职工取得的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9条规定,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规定,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