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用于维修机器、设备所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还有维修房屋所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进项税已经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任何修理修缮以及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都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所使用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包括运费)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