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工业加工制造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公司还从事技术性服务作业、交通运输服务,财务核算是按行业分别核算的。请问:09年如果公司购进2辆三菱越野车,1辆用于工业加工制造业,即属可以抵扣进项税的,1辆用于交通运输服务,有营运证,赚取运费收入业务。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否只有用于工业方面的车辆可以抵扣进项税,还是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处"自用"并未区分用途,只要企业自用的无论是用于工业还是服务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二、游艇
因此,贵公司购入自用的汽车如果属于上述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