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内某外资企业要进口大量的设备、备品备件、辅助材料,由于购货频繁且供应商不一、管理不便。为此,该公司决定,委托一家美国公司专门负责该企业在美国的采购业务,包括:购买、品质管理、包装、运输、报关,并按采购额的5%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请问上述业务,美国公司是否有纳税义务发生?我国外资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咨询时间:2009-02-26
专家回答中国税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您上述所述委托一家美国公司专门负责国内某外资企业在美国的采购业务,美国公司按采购额的5%收取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不征增值税。国内外资企业也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即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按此规定国内外资企业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向境外美国公司按采购额的5%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时付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但目前对此条的理解还存在争议,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国内某外资企业委托的一家美国公司如果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那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所得,美国公司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美国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上述美国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所得,国内外资企业支付劳务手续费或佣金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时间: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