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前年度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在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刊》2009年5期 第35页)
答:福利费会计余额使用的衔接问题。原政策规定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而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际发生时从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导致企业福利费会计余额中一部分已在税前扣除,另一部分未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目前既有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又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同时,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需要区别对待:1、仍执行会计制度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当年计提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执行会计准则,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如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继续使用原福利费会计余额,不受此限制。
3、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权益的企业,其会计余额中已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属于改变用途,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损益的企业,由于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余额中未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
补充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