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其他公司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即将注销,我公司购买来以后怎么样确定剩余折旧年限?如果税务部门查账问询时以什么样的材料能确认该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是真实可信的?(《财税实务问答》 2009年4期 第35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税法遵循“实体法重旧”的原则,07年购买的固定资产按原税法的法定折旧年限为5年。因此,贵公司购买旧设备的折旧年限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5年相乘确定。
补充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9条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