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内资焦化企业,2005年的应付福利费有余额,2006年变为外资企业,2006和2007年发生福利费时用了2005年的余额,截止2008年初应付福利费余额为210万元。2008年初企业将应付福利费余额冲红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8年当年发生的福利费直接计入费用且该费用不超过当年实际工资发生额的14%。请问企业在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2008年初冲销的应付福利费210万元是否应做一次性纳税调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2008年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冲红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属于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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