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生产的产品中有免税的也有应税的,原材料取得进项不能明确划分,我单位每月根据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作进项税转出。最近我单位准备外购一部分免税产品进行销售,请问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的收入是否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做进项税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免税收入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不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收入不能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