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拆迁补偿取得土地进行房屋建设,是否由于在其取得土地前土地上已有建筑物,所以不应对房开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
2、林场将林地出租给企业,企业在地上修建房屋,是否应该对林场征收耕地占用税?
3、煤矿企业如果是进行地下开采,不是露天开采,是否应对其规划的开采面积内的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地产公司通过拆迁补偿取得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如果取得的土地是耕地,那么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取得的不是耕地,那么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
上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林场将土地出租给其他企业,企业在地上修建房屋,由于林场是将林地出租,承租方占用林地修建房屋,为实际用地人,应该由承租方缴纳耕地占用税。
3、上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地下开采的煤矿企业,如果造成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否则其规划的地下开采面积内的耕地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应税范围,不应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