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以“公司——基地——农户”形式进行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三者均为独立法人资格,无隶属关系仅为合作关系,业务涉及跨市跨省),由我司提供种子种苗及技术并包销产品,与基地为租用关系,与农户为聘用关系。请问农产品自产自销是否不局限于农民个人,我司此种经营方式税务机关可否视为农产品自产自销给予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9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可见不只局限于农民个人。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形式进行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由公司提供种子种苗及技术,基地、农户进行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公司负责包销产品。此种经营方式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至目前为止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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