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购入一批包装物,价值10万元,已开增值税税票,因破损严重,对方同意赔偿2万元,但对方不同意换发票,请问,由于此种原因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解答上述问题的前提,贵公司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贵公司购入包装物后,发生了破损,收到供货方2万元赔偿款。实质是销售方降价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收到赔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