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用于赠送的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会计上如何列支?
答:一、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九十九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礼品是否可以在费用上列支,应当依据情况而定。所送礼品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有关的,在费用中列支,会计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不能在费用中列支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会计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礼品是可以会计上列支的。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礼品也是可以在会计上列支的。
会计处理同1。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据此,公司购入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的,应依据上述规定,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确属不是用于交际应酬的,将购入的礼品用于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6不超过销售收入5‰;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指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支出(即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支出)
(六)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如果贵公司所送礼品,如果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的支出,可以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否则就不能够税前扣除,已做列支的,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将购入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涉及到两个环节:一个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差额的所得税影响;一个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税前扣除问题。
因为属于外购,所以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相等,这里有个问题不容忽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9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所以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同时加大了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收入计算基数,如果不依法进行调整,虽然这部分外购产品视同销售的利润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企业却因此而损失了部分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填表时:
*9,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3、个人所得税
若公司赠送的客户对象是个人,则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所以,贵企业若赠礼品给个人应依据如上规定,按照上述条例第十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20%的税率即为应纳税额,由贵企业代扣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