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模具企业增值税返还35%,企业累计返还资金20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2000万元,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8〕151号文件,文件中规定财政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是吗?
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新创设的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同时对于“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也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的,通常国家都会明确出文件规定。而免税收入则不同,这是特定条件下的或刺激行业发展或引导税源的临时优惠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还没有规定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您提到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取得的模具增值税返还收入正是一个“免税收入”的概念,并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列举了原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可以“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列举的新法下应该是不能适用的。财税〔2005〕33号文件未列其中,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