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清算所得是否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期,便进入一个独立的纳税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企业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但企业的清算所得也是企业的所得,清算期间也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清算所得可以弥补未超过五年的亏损,当然这里的亏损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