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通过对中国税网以往的在线咨询、电话咨询及其他各种渠道的问题解答进行分析,我们总结出广大读者普遍关心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2008年是实施新所得税法的*9年,目前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以及账务处理等等的各类问题都将成为读者目前最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其次,个人所得税直接关乎我们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凡涉及与个人相关的工资、奖金、福利及财产转让所得等等的各类问题,都是我们中国税网会员关注的焦点话题。再次,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财产行为的税收问题及开具与取得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征管疑难问题成为广大读者关注的话题。2009年执行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乎上述新政策方面的问题又将会成为广大客户读者今后最关注的焦点话题。我们中国税网将以不同形式进行分类归纳整理,以此奉献给我们的广大读者。
问: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在《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按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标准据实扣除,支付的佣金按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标准据实扣除。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是否仍按原标准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该《通知》还明确,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新税法实施之日至该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该通知规定处理。
请关注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