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门票的宗教、寺庙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六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规定,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收门票的宗教、寺庙如何征收房产税应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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