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这个印花税包括因买房贷款所收的印花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购买房屋和办理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印花税征税的不同税目。文件规定只是对购买房屋环节的印花税免征,贷款环节按“借款合同”贴花的印花税不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