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395409 分类 税务
问:我公司为投资公司,平时没有缴纳增值税,国税也无税务登记。增值税转型后,如果购买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计入进项税额。汽车也如此处理吗?
咨询时间:2009-05-03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1、增值税转型的适用范围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贵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增值税转型的范围,对于所购固定资产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进行抵扣,应将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以及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进行计提折旧即可。
2、汽车也属于固定资产,只是对于增值税转型的企业而言,企业购进汽车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增值税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而贵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转型,也不能进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因而,贵企业对于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只需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即可。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