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SWGWHY228237 分类 税务
问:我企业为通信行业,各县局分公司(有经营场所)不独立核算,全市一套账统一核算,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除建筑业)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该机构所在地是指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各县局在哪缴纳营业税?如果在市公司统一缴纳营业税,是否意味着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营业税的7%缴纳(原县局按5%缴纳)?
咨询时间:2009-04-29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营业税的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不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有可能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此,那么如果是总机构提供的劳务,就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是分支机构提供的劳务,就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所谓“机构所在地”涵盖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
综上,我们认为贵公司各县的分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自行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按应缴纳营业税的5%计算应缴纳城建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