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个批发零售商业企业,有很多的直营客户,但很客户不需要我们提供销售发票,是否可以不开具,并每月按实申报?因客户众多,如果需要开具出销售发票,是否可以汇总开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企业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